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民初2030号
原告(案外人):**,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案外人):***,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请执行人):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7599250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新城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969334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大***重工有限公司已申请解除对备案在原告**、***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润达融合园19号楼4**11层3号房屋的查封,故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