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氏重工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重工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民初3021号 原告(案外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复州湾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75992500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现住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新城街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9693341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重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