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22民初3918号
原告大***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守元
地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镇***
委托代理人***,辽宁科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梨树县。
原告大***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大***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