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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与大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5595号 原告: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6026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怿青,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复州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759925009C。 法定代表人:***。 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与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3元,由原告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兴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