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5595号
原告: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6026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怿青,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复州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759925009C。
法定代表人:***。
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与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3元,由原告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兴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