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氏重工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重工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民初4491号 原告(案外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复州湾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75992500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新城街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9693341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案外人)***与被告(申请执行人)大***重工有限公司、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