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鼎泰新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1号楼12层1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27***5212M。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美高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安丰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00***6664886W。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鸣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162944720375。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正元,男,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鼎泰新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西安美高包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长鸣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鼎泰新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元,上诉人西安美高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