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德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飞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1民初34号
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沙湾万福垴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2487W。
法定代表人:覃卫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飞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6708XR。
法定代表人:洪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飞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飞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209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飞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209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180元申请人已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高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