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德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飞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1民初34号之一
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沙湾万福垴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2487W。
法定代表人:覃卫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飞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6708XR。
法定代表人:洪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1元,保全费2180元,合计5321元,由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