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德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昌昊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民初473号之一
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沙湾万福垴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2487W。
法定代表人:覃卫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钟来,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宜昌昊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6号锦绣星城6栋2单元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3318530320。
法定代表人:牟伦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清,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飞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6708XR。
法定代表人:洪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吴俊芳,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昊泰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飞德建设有限公司、吴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高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