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5民初5195号之一
原告:广州础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鱼窝头万洲村南沙大道自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581877555R。
法定代表人:凌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向、邝启章,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六层东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7099398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广州础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础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础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皓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