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5财保744号
申请人: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六层东北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705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共1132227.7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85984L)的银行存款共1132227.73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庆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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