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5执异28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705房。
法定代表人:董惠超。
委托代理人:郭雄生,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六层东北楼。
法定代表人:陈日权。
委托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05财保74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粤0105执保1355号立案执行。现被保全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名下44×××31银行账户812443.61元存款的冻结措施。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黄洋洋
审判员 周 博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叶均兰
翁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