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7384号
原告: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朝路43号B栋厂房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4192Q。
法定代表人:李玉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路,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六层东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70993985H。
法定代表人:陈日权。
被告:黄德生,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双喜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经本院核算,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缴6628元,本院将原告多预缴的647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美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