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万胜日杂百货店、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9181号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胜日杂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新广二路112号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Y10HQ0Q。
责任人:庄义炳。
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六层东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70993985H。
法定代表人:陈日权。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胜日杂百货店与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胜日杂百货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胜日杂百货店负担。
审 判 员 刘国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甘文彬
书 记 员 古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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