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3856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稳贤建筑材料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石中一路103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41513593A。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六层东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7099398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稳贤建筑材料店与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稳贤建筑材料店以与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稳贤建筑材料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稳贤建筑材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稳贤建筑材料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