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市区建设路濮源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699566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02民初9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
确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12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无效,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交付的桩基费100000元及款项占用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04年5月12日至**之日,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黑名单的强制措施。
七、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同意不进行悬赏公告。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