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3557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