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格利新型建材经营部、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6218号
原告:***新格利新型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R5U81B,经营场所:青海省***市红伟建材市场。    
经营者:马新,男,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新格利新型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河南省方城县杨集乡代庄村10组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英,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982003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1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宋克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格利新型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新格利新型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格利新型建材经营部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格利新型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新格利新型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党文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巴勇青
书记员    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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