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尖扎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322民初43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忠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玲,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克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鸿越,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尖扎县教育局,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才让扎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创辉,该局副局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汇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尖扎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各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达哇卓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艳萍
书记员    廖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