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5189号
原告: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2MA758DP53A,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隆治乡***街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皓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982003E,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1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