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567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