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诺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炫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92民初373号
原告山东诺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55号1号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炫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T2B座17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诺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炫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诺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诺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后收取1252元,由原告山东诺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