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民初10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寿光市四方温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范于村委会北。
法定代表人:蒋在广。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寿光市四方温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四方温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存款、车辆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鲁临房权证城字第1×**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四方温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存款、车辆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鲁临房房权证城字第1×**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