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紫晶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与新疆紫晶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1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紫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韦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紫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公司)、原审被告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1101民初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希望公司上诉称: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希望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1101民初32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该工业园属于兵团管理的地域范围,且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希望公司关于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徐宝军
审判员  孙 东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