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4民初3092号
原告:新疆紫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工业园区净水路**实验楼**。
法定代表人:韦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隆世纪广场**iv>
法定代表人:庄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紫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紫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史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