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美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银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城美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790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对原告北京银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城美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6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6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三行至第四行“城美公司应支付银都公司房屋占用费2752635元”为笔误,应更正为“银都公司应支付城美公司房屋占用费275263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