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羊皮市胡同乙1号101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A号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337号裁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工程监理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4228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44228元为基数,以10%为标准,自2015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仲裁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1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