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1民初2157号
原告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羊皮市胡同乙1号101B室。
委托代理人**,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盛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泊头市工业区正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北恒盛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