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创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铅山县宏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2民初2628号
原告:铅山县宏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韩家村第6组。
法定代表人:余红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辉,江西金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极鎏,江西金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创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7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乔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糖,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登,福建正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冯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友,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绍昌。
原告铅山县宏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创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铅山县宏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铅山县宏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铅山县宏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庆先
人民陪审员  丁江峰
人民陪审员  叶 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池嘉艺
书 记 员  姚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