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执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绍昌,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八路。
法定代表人:宋娟,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2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1329744元及支付违约金491568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921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613.1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名下浙H1××**、浙H6××**、浙H1××**号车辆过户手续,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向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取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76700元,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四、在执行过程中,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400000元还款义务。
五、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2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576700元,剩余1244612元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7月1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前绥
审判员 李进毅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谢丽清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