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执恢1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八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宋娟,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2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2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1329744元及支付违约金491568元,同时要求被执行人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拆除收回由其出售并安装的“新丰桥气动浮体闸门”和“玉田中桥气动浮体闸门”相关设施设备,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921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613.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闽0922执258号,2022年07月02日,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22年07月13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恢复对该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闽0922执恢133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H×××**、浙H×××**、浙H×××**、浙H×××**汽车,并拍卖了车牌号为浙H×××**汽车,因未查找到其他车辆下落,故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3年01月04日,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表示被执行人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要求,于2021年08月02日完成“新丰桥气动浮体闸门”和“玉田中桥气动浮体闸门”相关设施设备拆除。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01月0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3年01月0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934700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