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2民初879号
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系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173号六至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案涉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材料实际使用数量存在较大分歧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计1312.5元,由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兰惠琴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蕊
书记员***
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