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526民初8750号
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吕密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