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濮阳市新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财保110号 申请人:濮阳市新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0021381Y,住所地濮阳县*****北村(106国道胡状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173957599C,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濮阳市新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濮阳振兴北路支行4105××××0418号账户,保全金额为3721886.53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新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濮阳市新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濮阳振兴北路支行4105××××0418号账户,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额为人民币3721886.5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新华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盛 昌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