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6987号
原告:濮阳市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子岸乡梨子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7618769J。
法定代表人:胜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联系。
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3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17395759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濮阳市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市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