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46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3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洁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