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46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3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洁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