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98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