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65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高新区。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立案,2021年10月12日申请撤诉,但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