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111号
申请人:濮阳卓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大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854G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173957599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濮阳卓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账号为:41×××18、41×××07)存款1064400元,并已缴纳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卓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濮阳市宏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账号为:41×××18、41×××07)存款10644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支取等,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