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6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35号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HLT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那坡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广西那坡县城厢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26499518123H。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那坡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1026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2023)桂1026执1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85442.52元、支付***行金5910.45元(暂计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合计791352.97元;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254元。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那坡县中医医院仅支付电梯安装款750000元,并自愿放弃剩余款项41352.97元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那坡县中医医院于2023年3月7日将电梯安装款750000元及执行费10254元转入本院一案一账户。至此,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26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及立案执行的(2023)桂1026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那坡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隆 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