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3执277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创新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新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磊。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海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小区******门市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创新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海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2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