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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力邦化工有限公司、某某、惠东县大岭镇鑫光辉包装材料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23执1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平市力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凯宾斯基B栋写字楼2508室。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
被执行人:周国军,男性,1982年06月20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执行人:惠东县大岭镇鑫光辉包装材料店,住所地惠东县大岭镇大浪村民留用地B区116-1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军。
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3民初52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确认还款总额为23000元,被执行人已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执行人汇入15000元,剩余8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还清,本案执行费385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作出(2020)粤1323执12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国军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陈塘地段佳境天成花园12号楼2单元25层03号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7)惠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8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粤1323执1226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粤1323执122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周国军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陈塘地段佳境天成花园12号楼2单元25层03号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7)惠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84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光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