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诚善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恒通温控器有限公司与南京诚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7031号
原告:金华恒通温控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十里铺军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诚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南京四桥经济园蔡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恒通温控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诚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恒通温控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恒通温控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恒通温控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恒通温控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应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