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初129号
原告:长沙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长沙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诚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