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3733号之一
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B座23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37654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212MA3C2JEK9G。
法定代表人:季庆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叶珠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金叶珠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以其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B栋23B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X号X栋XXX户房屋。
二、冻结青岛金叶珠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