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3733号
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B座23B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季庆滨。
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叶珠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1元,减半收取4975.5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8645.5元,由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