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5936号
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B座23F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37654F。
法定代表人:徐韫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位,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P4DXN0K。
法定代表人:方长斌,总经理。
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