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4民初924号之一
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青岛原告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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