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4民初924号之一 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青岛原告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青岛百信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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