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豫0902民初885号
原告***,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高配周、郝利民,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路华龙大厦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7943529-3。
法定代表人刘同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伟,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庭前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濮阳市广建小区2号楼1单元6楼东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于2016年1月27日前办理完毕,交易费及工本费由原告负担。
二、原告***向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及代缴的契税、维修基金共计8151.63元,于2016年1月26日前汇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帐户(账号:41×××41,开户行名称:建行东环支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领取该款。
三、双方其他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屈林英
审 判 员 林春江
人民陪审员 朱福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