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621号
原告康群堂,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配周、郝利民,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华龙大厦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7943529-3。
法定代表人刘同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群堂诉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群堂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群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群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康群堂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